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马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已于2013年4月15日缴纳案件款人民币7610元整,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四少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良审判员:王玉华代理审判员:王群
书记员:董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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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马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马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某已于2013年4月15日缴纳案件款人民币7610元整,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四少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国良审判员:王玉华代理审判员:王群
书记员:董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