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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候某某与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永民执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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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候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被执行人王某某,住吉林省永吉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候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2)永民一初字第5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焦桂香审判员:于洪军审判员:樊明鑫

书记员:杨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