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曾用名王静静)。被执行人:赵某。委托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执行问题已在另案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一并进行调解,现尚在调解中,本案先程序终结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58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