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与顾亚珠、郑金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甬东执民字第154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借款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市高新区。负责人:宋文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顾亚珠。被执行人:郑金达。委托代理人:王永兵,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可群,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国家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顾亚珠、郑金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顾亚珠名下房产已由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甬东执民字第154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