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乙,男。被执行人党某某,女。
张某甲与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太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党某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乙于2013年1月23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党某某给付2011年12月6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抚养费1000元,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的抚养费1800元,共计28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党某某自动履行了给付2800元抚养费的义务,并承担了本案的执行费50元。现申请执行人张某乙已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项全部领取,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太白县人民法院(2012)太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以及判决所确定的党某某应给付张某乙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的抚养费18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利龙审判员:陈生智审判员:崔斌
书记员:张虎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