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太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197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农民。2009年10月26日因抢劫罪被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2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白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又名王某某,男,196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人,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磻溪镇韩家塬村。2005年12月13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08年8月6日刑满释放。2013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白县看守所。
太白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白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马晓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刘某某、王某对指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王某骑摩托车窜至太白县嘴头镇七里川村四组,见王某甲家无人,两人采取撬门入室的方法进入室内,盗窃现金2600元后逃离现场,之后两人将钱平分。2013年8月16日10时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窜至太白县嘴头镇拐里村,发现村民李某某家无人,将后窗户的护栏钢筋扳弯,然后刘某某在外望风,王某进入受害人李某某家,盗窃现金175元,得手后王某将钱给了刘某某。之后两人发现隔壁朱某家无人,又翻墙进入朱某家,同样两人将后窗户的护栏钢筋扳弯,进入室内,盗窃现金200余元及手机两部、读卡器、MP3等物品。两人翻墙出来时被村民发现追赶,刘某某被抓获,王某逃脱。受害人朱某报警,太白县刑警大队勘查了现场并将刘某某刑事拘留。2013年8月19日王某在渭南被抓获归案,同日被刑事拘留。经鉴定,两被告人在朱某家盗窃的手机两部、读卡器、MP3等物品价值人民币325元。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朱某、李某某及其妻子郑某某、王某甲的陈述;证人刘某甲、熊某某、段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太白县物价局太价鉴字(2013)02号被盗物品价格鉴定书;太白县公安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另外,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09)陈刑初字20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2009年10月26日因抢劫罪被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陕西省延安监狱(2012)陕延释字第485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2012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宝市中法刑二终字第06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王某某)2005年12月13日因盗窃罪被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陕西省延安监狱(2008)陕延释字第399号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王某(王某某)2008年8月6日刑满释放。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被告人刘某某、王某盗窃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330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受刑罚处罚。检察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二被告人共同犯罪,在盗窃中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抢劫罪被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以上情节,为打击盗窃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14年4月15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4年3月18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左圣勇
书记员:李春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