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邱某。被执行人赵某。
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胡维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