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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城执字第8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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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执行人邱某。被执行人赵某。

申请执行人邱某与被执行人赵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少民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申请执行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刘书波审判员:蒋涛

书记员:胡维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