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广亮。被执行人侯文孟。
申请执行人王广亮与侯文孟债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1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兰清芬审判员:蒋涛审判员:刘书波
书记员:刘同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