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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滕云、刘显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贡井执字第1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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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滕云,男,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刘显华,女,住自贡市贡井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贡井莲人口征决(2007)第1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立案受理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滕云、刘显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显华的银行存款20244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亮审判员:曾亮审判员:龙云亮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