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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谢兰英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水和兵执行裁定书2

(2013)贡井执字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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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兰英,女,1966年3月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郑水和,男,1954年12月出生,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贡井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水和已按法律文书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贡井执字第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曾亮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