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袁国斌,男,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钟淑芳,女,住自贡市贡井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贡牛人口征决(2012)第4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立案受理自贡市贡井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袁国斌、钟淑芳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并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钟淑芳的银行存款4676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亮审判员:曾亮审判员:龙云亮
书记员:潘虹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