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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睨恩堂与杨全换执行裁定书

(2013)涉执字第1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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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艳辉,女,1982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涉县更乐镇南池村。被执行人江海元,男,1963年3月6日生,汉族,现住涉县索堡镇悬钟村。被执行人申现林,男,1971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涉县合漳乡后峧村。被执行人王国平,男,1971年11月3日生,汉族,现住井店镇四街村。

涉县公证处作出的(2012)涉证经字第418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申现林在天铁集团财务处工资科有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申现林在天铁集团财务处工资科的工资款予以扣留,直至扣够伍万元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海云

书记员:武晓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