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保昌。申请执行人郝福生。被执行人韩士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涉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执字第4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玉龙
书记员:刘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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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保昌。申请执行人郝福生。被执行人韩士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涉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执字第4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玉龙
书记员:刘保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