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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李红运与张麦廷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2012)涉执字第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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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红运。被执行人张麦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涉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涉执字第3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玉龙

书记员:刘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