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邢伏英,农民。被申请执行人杨矿育,农民。
申请执行人邢伏英与被申请执行人杨矿育赔偿协议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6日作出(2010)涉民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俊仙于201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1)涉执字第2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辉东
书记员:刘保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