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王某甲与王某乙执行裁定书

(2011)涉执证字第2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

申请执行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经济损失共计127400元未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本院特发权利证书予以证明,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此证向本院申请执行;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江学宾

书记员:赵利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