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
申请执行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经济损失共计127400元未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本院特发权利证书予以证明,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此证向本院申请执行;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江学宾
书记员:赵利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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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王某甲。被执行人王某乙。
申请执行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经济损失共计127400元未受偿。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本院特发权利证书予以证明,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下落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此证向本院申请执行;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江学宾
书记员:赵利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