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涉县西达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申学生,男。
申请执行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为申请人执行人民币6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剩余债权2220元未受偿,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我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本院特发权利证书予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债权,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此证向本院申请执行。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江学宾
书记员:赵利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