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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涉县西达镇人民政府与申学生执行裁定书

(2005)涉执证字第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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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涉县西达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申学生,男。

申请执行人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为申请人执行人民币600元,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剩余债权2220元未受偿,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我院申请发放债权凭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1、本院特发权利证书予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债权,债权人如发现债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此证向本院申请执行。2、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江学宾

书记员:赵利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