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齐某某。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邯民二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邯民二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江学宾
书记员:赵利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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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齐某某。
本院在执行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邯民二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请求撤销执行申请。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邯民二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江学宾
书记员:赵利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