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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人李春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磐民执字第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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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春华,男,满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玉成,经理。被执行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恩贵,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春华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磐石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春华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二初字第6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