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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人汤英与柴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磐执委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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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汤英,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柴有,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申请执行人汤英与被执行人柴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1日作出(2012)双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汤英于2012年10月16日向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4日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2)双民初字第59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