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汉族,儿童。被执行人刘某,女,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5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