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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人磐石市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任明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2)磐刑附民民执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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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潘朝录,校长。被执行人任明秋,男,汉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磐石市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与被执行人任明秋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磐刑初字第1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磐石市蓝天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2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刑初字第119-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学深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