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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廷贵、钟传嘉、王忠江、王启发与金健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磐民执字第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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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廷贵,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钟传嘉,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忠江,男,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启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金健,男,汉族,无职业。

申请执行人杨廷贵、钟传嘉、王忠江、王启发与被执行人金健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6日作出(2012)磐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廷贵、钟传嘉、王忠江、王启发于2013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11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岩审判员:杨润明代理审判员:王长春

书记员:司桂春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