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宏艳。被执行人吴畅。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7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李宏艳与吴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小强代执行员徐雯代执行员王宝宏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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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宏艳。被执行人吴畅。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1)宝渭法民初字第0077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李宏艳与吴畅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张小强代执行员徐雯代执行员王宝宏
书记员:田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