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凌峰。被执行人黄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23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凌峰与黄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鹏的银行存款15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小强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