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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凌峰与黄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宝渭法执字第002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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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凌峰。被执行人黄鹏。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宝渭法民初字第0231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李凌峰与黄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鹏的银行存款156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小强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