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牛军宝。被执行人张明。
牛军宝申请执行张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中民二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张明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西十里铺南路X号院X号楼X单元号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过户到申请执行人牛军宝(身份证号)的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红旗
书记员:周建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