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洪良。被执行人张洪生。被执行人孙立。
申请执行人张洪良与被执行人张洪生、孙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9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9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和土地予以评估拍卖并将拍卖款对本案申请执行人在内的多位申请执行人予以分配,余下欠款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东民初字第350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王晓云
书记员:孙美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