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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纪迪章与张友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李执字第2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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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纪迪章,男,汉族,青岛市李沧区城市建设管理局职工。被执行人张友爱,女,汉族,无业。

申请执行人纪迪章与被执行人张友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8月5日审结。该案(2011)李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3320元且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还交纳了执行费14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权利且同意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1)李民初字第20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恒义审判员:杨美生代理审判员:桂文全

书记员:戴志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