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桂英,居民,、住平乐县平乐镇上关居委会正西街**。申请执行人陈贤英,居民,、住、住平乐县平乐镇上关居委会正北街** 被执行人平乐县房地产管理所。
;'>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中华街** 法定代表人翟继勋,该所所长。被执行人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住;'>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中华街**iv> 法定代表人张先安,该行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桂英、陈贤英与被执行人平乐县房地产管理所、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桂英、陈贤英与被执行人平乐县房地产管理所、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3月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平乐县房地产管理所、广西平乐农村合作银行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2012)平民初字第252号民事调解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薛有刚审判员:李民基审判员:张维勇
代理书记员:肖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