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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李茂印与被执行人杨民玉、王增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2012)新执字第24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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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李茂印。被执行人杨民玉(又名杨敏玉)、王增爱。

申请执行人李茂印与被执行人杨民玉、王增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65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8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11万元及经济损失、诉讼费、保全费未履行。保全查封的房屋属违法建筑,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24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宋德宝

书记员:李因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