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茂印。被执行人杨民玉(又名杨敏玉)、王增爱。
申请执行人李茂印与被执行人杨民玉、王增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4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655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8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9月19日向本院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金融、房产、土地、车辆等相关财产权登记管理部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执行标的额11万元及经济损失、诉讼费、保全费未履行。保全查封的房屋属违法建筑,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2)新执字第224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纪庆刚审判员:季承审判员:宋德宝
书记员:李因国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