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姚永鑫,总经理。被执行人朱玉龙。
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朱玉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玉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朱玉龙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朱玉龙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