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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玉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金执字第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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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姚永鑫,总经理。被执行人朱玉龙。

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朱玉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25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玉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银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朱玉龙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屋予以查封;限被执行人朱玉龙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李向阳

书记员:张楠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