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小平,居民。被执行人裴树军,居民。被执行人康玉梅,居民。
申请执行人刘小平与被执行人裴树军、康玉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2)遵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28万元,诉讼费3050元,执行费410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遵民初字第2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钱海峰审判员:马福然审判员:王兆军
书记员:王巨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