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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乳执字第2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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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尹某被执行人尹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尹某、尹某某、张某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本案执行完毕,故应对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乳城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裁定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乳山市人民法院(2013)乳城民初字第9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杨少明

书记员:蔡明强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