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厚林。被执行人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长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厚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二七民二初字第11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执行人郑州健达房地产有限公司、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助申请执行人张厚林办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25号(原洁云路8号)13号楼西1单元6层西户房屋所有权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礴审判员:刘建增审判员:毛建
书记员:韩晓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