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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执行胡言喜与裴东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宝渭法执字第00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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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言喜。被执行人裴东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宝民一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胡言喜与裴东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裴东海的银行存款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张小强

书记员:田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