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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祥杰与魏峰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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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祥杰,男,195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魏峰,女,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0)北民四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北民四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继文审判员:林爱英代理审判员:朱晓菲

书记员:刘志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