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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云龙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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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云龙。被执行人:青岛京城百草厅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云龙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治宇审判员:吕建刚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陶爱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