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云龙。被执行人:青岛京城百草厅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王云龙于2013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确定的所有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宋治宇审判员:吕建刚代理审判员:赵嵩
书记员:陶爱琴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