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金狮泰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卞东林,该公司经理。破产管理人青岛金狮泰达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
终结本案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书尧审判员:侯向东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张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
强制清算与破产 · 破产 ·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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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青岛金狮泰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卞东林,该公司经理。破产管理人青岛金狮泰达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
终结本案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书尧审判员:侯向东审判员:张伟
书记员:张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