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有芳,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军卿,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一终字第1624、16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一终字第1624、16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继文审判员:林爱英代理审判员:朱晓菲
书记员:刘志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