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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吴有芳与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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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吴有芳,男,196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鑫泰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军卿,总经理。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一终字第1624、162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青民一终字第1624、16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继文审判员:林爱英代理审判员:朱晓菲

书记员:刘志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