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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雪妮和鲁永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北四执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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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朱雪妮,女,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鲁永克,男,197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雪妮和被执行人鲁永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1)四民初字第14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田继青

书记员:蒋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