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云军与青岛福兴祥商品配送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2013)北执字第2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云军,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青岛福兴祥商品配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瑞泽,董事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单继文审判员:林爱英代理审判员:朱晓菲

书记员:刘志刚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