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蔡丽芬。被执行人:刘加泽。身份证号码码:330321196902122413. 被执行人:吴春玲,(被执行人刘加泽之妻)。身份证号码码:330321197110110064.
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1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案原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念宁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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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蔡丽芬。被执行人:刘加泽。身份证号码码:330321196902122413. 被执行人:吴春玲,(被执行人刘加泽之妻)。身份证号码码:330321197110110064.
本院(2013)温龙执民字第116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案原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念宁
书记员:林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