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杜和晓与刘加泽、吴春玲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2)温龙执民字第235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杜和晓。委托代理人:张青腾,温州市罗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加泽。身份证号码码:330321196902122413. 被执行人:吴春玲。身份证号码码:330321197110110064. 被执行人:温州泽美红木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加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项建国。身份证号码码:330321196503292714.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2352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案原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念宁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