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始流。被执行人:刘加泽。身份证号码码:330321196902122413. 被执行人:吴春玲。身份证号码码:330321197110110064. 被执行人:温州泽美红木家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法定代表人:刘加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达,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2012)温龙执民字第1245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凭本案原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俞念宁
书记员:林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