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镇西,男,194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镇国,男,1948年3月3日出生,汉族。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北民一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荆雷
书记员:王顺冬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