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同春。申请执行人刘学义。被执行人王世元。申请执行人刘同春、刘学义依据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338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2004.69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义务。本案执行费50元,已由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1)黄民初字第33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凯审判员:徐付波审判员:赵卿
书记员:杨秀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