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瑞芹。被执行人管志强。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8042.6元。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提取被执行人管志强在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保险赔付款人民币7600元,余款446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291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凯审判员:徐付波审判员:赵卿
书记员:杨秀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