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法定代表人刘振声,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青岛天也投资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齐长城路** 法定代表人秦淑荣,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行审字第72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880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划拨被执行人青岛天也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8900元(含执行费50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行审字第70号执行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凯审判员:徐付波审判员:赵卿
书记员:杨秀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