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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鑫哲执行案裁定书1

(2013)黄执字第11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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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鑫哲。委托代理人庞丽杰,女,1978年5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志昌。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215280元。

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庞丽杰与被执行人刘志昌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3年3月22日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人民币7万元(银行汇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剩余款项及利息的主张,上述协议已履行完毕,执行费3129元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凯审判员:徐付波审判员:赵卿

书记员:杨秀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