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紫金山路**。负责人赵为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逄锦莲。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8)黄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133512.15元。委托代理人徐建、蒋黎,山东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逄锦莲名下的位于胶南市大连路帝邦数码城1号楼东单元512户房屋一套,经评估后委托有关拍卖机构分别于2011年11月1日、2012年1月5日、2012年3月27日进行了公开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2年8月1日以最后流拍价格226840元变卖成交,买受人范永波于当日交付变卖款项226840元。据此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46882.9元、向范永波发还被执行人应承担税费4536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903元,余款73517.30元退回被执行人逄锦莲,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8)黄商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凯审判员:徐付波审判员:赵卿
书记员:杨秀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